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ivil Procedure (Ⅰ) 
開課學期
107-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許士宦 
課號
LAW7221 
課程識別碼
A21 M661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研1 
備註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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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研討大綱:

壹、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之程序權保障
(一)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二)利害關係人(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貳、 第三人之訴訟參與與判決效之主觀範圍
(一) 訴訟繫屬後(中或基準時後)系爭物之繼受人
1. 買賣標的物移轉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2. 土地登記塗銷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3. 所有物返還訴訟之系爭物受讓人
(二) 為他人訴訟之該他人
1. 代位訴訟之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
2.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
3. 代表訴訟之公司或其他股東
(三) 非法人團體、機關或分公司之訴訟擔當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之區分所有權人
2. 合夥訴訟之合夥人
3. 祭祀公業訴訟之派下員
4. 機關訴訟之公法人 
5. 分公司訴訟之本公司
(四) 本訴訟之參加人、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者
1. 訴訟參加人
2. 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者
(五) 人事訴訟之判決效
  1. 一般身分訴訟之利害關係人
  2. 婚姻(重婚)無效訴訟之前配偶
  3. 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之生母 

課程目標
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及2003年經大幅度修正,其中最重要的程序制度變革之一是加強訴訟當事人以外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保障。新法受啟發於我國近三十年所倡言之新程序保障論,增設有關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及事後的程序保障等配套制度,藉以將程序權保障之有無,作為界定判決效力之範圍大小,及判定其發揮作用是否具有正當性之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兼顧法的安定性、具體妥當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或統一解決紛爭)等要求與程序權保障之要求,而謀求其間之平衡。就確定判決之效力發揮作用之主體面(主觀範圍)而言,增訂職權通知制度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一方面充足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及於利害關係人(本訴訟之第三人)之正當化基礎,一方面容許該第三人在保障其程序權所必要之一定範圍(一定要件下),可選擇是否起訴以動搖確定終局判決所生效力。由於此類新法制之增設及存立理由,係以賦予程序權保障為主要目的,且指向於平衡保護程序利益(非以保護實體利益為首要),而承認上開第三人就如何回應法院之通知、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有相當之程序選擇權,所以尚難以無該等程序制度之舊法時代所形成之學說理論予以妥適解說或憑以運用。而且,因上開新制為德、日民事訴訟法所無,故非以新法所認上開程序制度為背景之該二國學說理論,亦不宜逕行移為我國之解釋論。因此,於探討判決效力之正當化基礎及其主觀範圍時,不可將上開新法所認程序制度置諸度外,而應立足於首揭新程序保障論如何再予深化,乃屬當今民事訴訟法學之課題。為嘗試解決、克服此項課題,本專題研究擬檢討:在新法規定之下,確定判決之效力擴張及於當事人(形式上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時,須具備之要件及所擴張之主觀範圍為何?受其效力所及之該第三人係被賦予如何之事前的程序保障或事後的程序保障?上述依新法之處理,是否及有何異於舊法時代所為之處置?該項處理是否更能兼顧各種程序法上基本要求,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本研究對於程序保障理論之拓展,以及新法之妥適解釋、運用,應屬必要且為有益。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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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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